问题 | 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类型】案件【子类】民事【诉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的所有重要情况,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人可以据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原告:江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公司董事长。被告:丰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路。负责人:袁×新,分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因与被告丰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丰台保险公司)。原告声称,原告从**s公司购买了5688.407立方米木材,价值1134956.63美元。1999年9月12日货物运出国外后,原告填写了三份货物运输保险单,向被告投保了保险金额1248452.29美元。同年10月21日,s公司传真通知原告,运输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暴风雨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坏。原告为货物投保时,没有人向原告报案,故事故由被告承保。同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案,要求赔偿。但被告以保险责任尚未启动、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需支付保险赔偿金1248452.29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发票、商业信用证、提单正本等,证明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承运船舶的名称和开航日期; 2。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致**外企公司的信函、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外企公司已支付涉案款项;申请表一式三份,**丰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一式三份,用于证明**丰台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涉案货物; 4; 5。**丰台保险公司业务员余斌签字的支票存根,用于证明**丰台保险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前收到**外国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成立。 如需相关帮助,请咨询承德合同纠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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