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保险纠纷案 |
释义 |
原告称,原告为被告投保了从上海运至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的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为仓库到仓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延付款,原告持提单原件到圣彼得堡提货,但未能提货。这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种风险,所以他向被告索赔,被被告拒绝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迟延结案期间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所谓“未提货”是指“未提货整包”,必须附带意外和意外保险事故,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的货物已运至目的地并由收货人清关。目的地很清楚。这一事实表明,不存在“交货失败”的问题。2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为仓库到仓库。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仓库。只要货物到达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地点,即视为已到达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地点。发货人在圣彼得堡提货,没有提出索赔。这一事实表明,本案货物已安全抵达。海上货物保险属于财产损害保险,保险标的是在途货物。在保险期间,货物本身发生物理损坏或者因外部原因发生费用的,方可向保险人索赔。三。在本案中,收货人在原填制的双向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的基础上提取货物,提取所购货物并支付部分价款,并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报关和纳税,不属于非法提取货物。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到仓条款,只要货物安全、合法地交付给任何一个收货人(包括买卖合同的买方、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而被保险人)是合法的,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4买方作为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属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范围,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买方提货后不支付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混淆了保险标的的范畴,没有法律依据。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否擅自处分货物或者违约交付货物,或者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货后不付款,它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中的外因”或“保险事故”。特别是买方提货后不付款,必须发生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仓库后,不属于仓到仓责任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和买卖双方约定的贸易条件,原告货物在上海港装船时,所有权和风险已由原告转移给买方,故原告无保险利益。7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人(国际货代)在中国合法注册,有权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签发提单。原告持有不具备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资格的人签发的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8直到货物从船上卸下,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后60天,原告才调查货物的下落。原告直到买方提货两个多月后才提货。在“无法提货”之后,原告未能及时向验船师申请检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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