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期满后,赃物能否得到赔偿 |
释义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重庆市中区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明民快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羊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曾勇。 委托代理人:钱×民,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半岛国际大厦20楼。负责人:梁彩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科苑二路116-3号7-2号。原告**明民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受理,判决成立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快递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钱×敏、陈强,被告**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的代理人王×根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告**快递公司诉称,2002年4月30日,我公司与**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公路客运快件货物保险协议(试行)》,约定我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汽车、公路运输的快件全部由**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由于明显的盗窃痕迹或意外的外部原因造成的货物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承保。采用固定保险金额计算,每次赔偿执行20%的绝对损失率。在保险期间,根据约定,我公司每次发货运输时都会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全额收取保险费。2003年5月30日,我公司交付重庆c12331长途汽车的一件货物(50部手机,价值8.7万元,保险单号015849,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费3元)在陈家坪汽车站至永川途中被盗丢失。直接损失8.7万元。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下落。保险事故发生后,司机和我公司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第五派出所和**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报案。3个月后,公安机关没有破案。我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无理拖延,最终隐瞒了我公司收到的索赔材料,拒不赔付,给我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2万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快递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的《公路客运快件货物保险协议(试行稿)》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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