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口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 |
释义 |
发布部门: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编号:营政发[1995]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第四条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二)股东(法人、自然人)权益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享有应有的权益,承担有限责任(4)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5)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五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设立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应当与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第七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股东协议、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其中,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经信委审批;市(县)、区、乡镇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县)、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或者同级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经批准后,除国家专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企业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执照,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九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产权:一。企业的原投资及其增加值归原投资者所有;(二)职工集体积累的部分归职工集体所有;(三)企业税前退货形成的资产和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属于原企业投资者。第三章权益的设立第十条新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当由等值的股份组成。无论谁拥有股权,同一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益。第十一条企业的多种经济成分可以并存。股份制企业可以设立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也可以设立集体股和积累股。第十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按照资产所有权和资金来源分为下列股份:(一)国有股:是指有条件的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投资入股企业形成的股份代表国家投资权(2)集体股:指企业职工公开集资形成的股票(3)法人股:指法人以法人依法可以控制的资产向企业投资的股票(4)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五)积累股份:是指将职工集体积累的资产量化为职工个人形成的股份。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集体积累的资产来源比较清楚的,允许根据职工个人的工龄、贡献等情况,将职工集体积累量化为职工个人积累的份额。职工退休或者转让后,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本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由企业购买。具体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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