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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权益变动
释义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主管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合伙人或者指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当场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变更登记的,应当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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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