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责任形式和经营业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的名称和住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申请设立登记时,投资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商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投资人的名称、住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和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登记。经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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