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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三部门转发了对特殊困难企业职工的调查报告
释义

发证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市国资委陕资办发[2005]184号文件《关于做好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和法定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和特殊困难企业债务处理等问题,根据《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文对特殊经济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法定破产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本意见所称特殊财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生产经营难以维持、职工生活长期得不到保障的国有企业,无法通过其他形式实现重组。2、 试点工作程序和要求(一)试点企业应当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意见》的规定,召开党政行业联席会议,形成参与试点工作的决议,并与请示书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点的企业提出审查意见,连同资产情况报国资委,企业财务及人事状况。试点企业确定后,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市国企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介机构聘用暂行办法》(深资发〔2005〕19号)的规定,选派财务、劳动、资金等人员与企业有关人员组成试点工作组(四),试点工作组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计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批准。必要时,可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5)试点工作组清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核实职工身份、用工性质、岗位状况、年龄、工作年限,并分类登记;调查核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职工安置计划》和《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六)试点企业职工安置计划草案由企业党政行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有关基本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根据初审意见,试点工作组修订完善了《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和《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试点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后,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审核认定,试点工作组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职工安置计划、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相关费用计算等基础资料,试点企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核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后,应当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试点工作组解散,试点工作组有关人员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九)试点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后,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提出破产资产处置方案,按法定程序(10)按核定数额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应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含企业欠费),由市财政提前拨付到破产清算组账号。破产清算组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额逐笔缴纳,并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相应的费用。同时,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协助职工续保,书面告知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上报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破产清算组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整体拍卖。清算后45日内无法变现的,由**实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评估价整体收购。3、 试点企业职工安置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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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