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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风险如何防控,应注意什么
释义

1、 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要点:(1)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非正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近年来,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一些国有企业也经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资,根据《公司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是出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再投资。因此,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预防意见:国有企业应当严格依法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果被投资单位承诺保证最低和高回报,就要警惕
    第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二是股权转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1)设立直接投资存在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投资和非货币性投资。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出资的股东也可以“支付”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虚假出资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全体股东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大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和拆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大幅增加。在极端情况下,国有企业即使出资到位,即使只持有一小部分股权,也可能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面临虚假出资股东无追索权的风险防范意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了自己足额出资外,还要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风险点:投资财产的价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一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非货币性财产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未经评估、估价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不一致,虽然财产已经交付,但是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改变。近年来,非货币性投资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尤其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法律风险。例如,职务技术成果和软件职务作品的权属纠纷将从根本上影响投资设立;专利权、商标权投资超过法定有效期,导致投资瑕疵的防范意见:
    

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保证高新技术投资为其专有技术成果,相关产权完整、充分、无瑕疵”,约定投资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2)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或有负债,标的公司清偿债务将影响所转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转让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如所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完整合法的处置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等,以及是否已获得相关授权或批准。其中,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容易被忽略,“或有负债”既包括担保责任等条件满足时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也包括附带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中记载的或有负债,如产品质量责任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查询或调查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
    转让协议中列出了卖方的担保清单。通过担保清单,受让人可以保证其能够获得预期的收购标的,并保证责任等不利因素仅限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部分,即锁定风险。在一定期间内,承担或有负债的,应当以备付金承担。通过司法救济要求损害赔偿。受让人可以以转让人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者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增资过程中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法院判令转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恶意稀释小股东利益
    在增资扩股时,要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遵循法定程序。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方式融资。国有资产权益丧失
    

部分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放弃国有企业参与增资的权利,将增资让渡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构成犯罪的,股权投资运作中的法律风险及整体风险防范:分析近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国有企业对被投资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较为严重,我们发现,由于投资领域复杂、投资水平过高、决策程序不规范、国有资产控制薄弱、监管不力等原因,个别集团难以对股份制和控股企业形成有效控制,有的甚至不派员、不参与管理,分类风险:按照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第一种是参股不持股的企业,而风险在于大股东的主导地位
    

防范意见:
    

要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权利等法定权利,第二类是控股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防范意见是:要行使股东的权利,如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监督权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第三类是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防范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应采取“金股”制度(在僵局中赋予一方决策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指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第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法解释》的第二部分,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将全体股东作为被告,因为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国有企业只持有1%的股权,也可以先承担100%的责任和其他股东无追索权的风险,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妥善保管公司近一年的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
    法律风险及境外投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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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