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年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风险如何防控,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1、 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要点:(1)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非正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近年来,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一些国有企业也经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资,根据《公司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是出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再投资。因此,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预防意见:国有企业应当严格依法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果被投资单位承诺保证最低和高回报,就要警惕 (1)出资的股东也可以“支付”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 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一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非货币性财产的相关标准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未经评估、估价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不一致,虽然财产已经交付,但是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改变。近年来,非货币性投资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尤其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法律风险。例如,职务技术成果和软件职务作品的权属纠纷将从根本上影响投资设立;专利权、商标权投资超过法定有效期,导致投资瑕疵的防范意见: 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保证高新技术投资为其专有技术成果,相关产权完整、充分、无瑕疵”,约定投资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2)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或有负债,标的公司清偿债务将影响所转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转让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如所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完整合法的处置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等,以及是否已获得相关授权或批准。其中,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容易被忽略,“或有负债”既包括担保责任等条件满足时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也包括附带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中记载的或有负债,如产品质量责任防范意见: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查询或调查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 部分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放弃国有企业参与增资的权利,将增资让渡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构成犯罪的,股权投资运作中的法律风险及整体风险防范:分析近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国有企业对被投资公司失去控制的情况较为严重,我们发现,由于投资领域复杂、投资水平过高、决策程序不规范、国有资产控制薄弱、监管不力等原因,个别集团难以对股份制和控股企业形成有效控制,有的甚至不派员、不参与管理,分类风险:按照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第一种是参股不持股的企业,而风险在于大股东的主导地位 防范意见: 要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权利等法定权利,第二类是控股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防范意见是:要行使股东的权利,如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监督权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第三类是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防范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应采取“金股”制度(在僵局中赋予一方决策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指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益;第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如果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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