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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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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其实主要还是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但在这方面法律多少也是做出了规定的,而不是随便任由当事人转让债权债务。其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一些情形,那这些情形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债权转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转让,若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话,那么这样的债权不得转让,即使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这样的转让行为也都是无效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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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