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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办法
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设计、工艺、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等,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招投标底价等内容,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涉及面广,不需要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只要具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法无法涵盖和保护的商业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种特定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取决于它是否具有以下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实用性,即信息能够应用于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价值,即申请后的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第三是保密性,即信息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权利人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可见,企业对自身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要求之一,也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对商业秘密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是组织制定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实施保密教育、设立保密机构等。我们可以以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制定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告知他们有保密义务的信息。我们可以设立一定的机构,派专人负责信息工作,派专人保管柜台,严格使用程序。信息文件上应标明“保密”等保密标志和“不得带出办公室”等警示语,以限制接触信息和资料的人员,限制信息发布的范围和数量。第二是劳动合同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的实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持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不得超过三年,其他从事类似业务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不得自行生产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上述限制,必须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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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