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义商业秘密 |
释义 |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保密性:一是排除公开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保密的存在通常是从排除公开信息中推断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同时列举了几种披露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可以认为,相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 (1)信息是人们在其所属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一般知识或行业实践; (2)信息只涉及规模、结构,产品零部件的材料和简单组合,相关公众进入市场后可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信息已通过公开报道、展览等方式公开披露; (5)信件信息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6)信息容易获得,无需付出一定代价。” 其次,它处于一种未公开的状态,公众一般不知道。商业秘密应当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也就是说,信息不被任何人向公众披露,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向不特定的人披露。在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时,应考虑以下几点:(1)审查和确定技术和商业信息的披露程度。对于尚未完全披露的信息,应视为机密信息。如果一个完整的信息只是部分披露,未公布的部分仍应保密。(二)审查确定技术和经营信息的披露范围。如果信息工具是在特定范围内披露的,不具有特定性,其他人也不知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没有失去保密性。由于业务需要,本单位职工掌握了信息,不能认定为公开,但仍认定其保密性。(三)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业务信息,尚未对外传播的,仍应当承认该信息的保密性。侵权人公开泄露信息后,其保密性将丧失。(四)权利人不得因公开销售权利人使用其技术和经营信息生产的产品而认为信息已经公开,信息的保密性仍然存在。”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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