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最高法认可企业间借贷 利好中小企业融资
释义
    2015年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相较于2013年初的征求意见稿,最高法此次通过的司法解释最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条款是有条件的允许企业间借贷。
    在此之前,按照199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民间借贷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这一规定确实起到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创业潮”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融通的需求,在银行业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不少企业的救命稻草。而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后果,实践中往往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贷等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资金拆借的实质。
    “堵”不如“疏”,既然不能遏制企业民间借贷的需求,不妨将其放在阳光之下,监管看得清楚,企业做得安心。此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开篇第1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同时,第11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企业间融资的放开,是有条件的开放,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贷才予以保护。如若企业以借贷为主业,而非短期偶然的资金周转,则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符合《规定》第14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仅会产生民事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而且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企业间因经营需求而进行的借贷的认可,无疑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企业增加了新的投资方式。加上我企贷、积木盒子这样专门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的平台正在不断增多,相信未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定会得到缓解。
    
    引用法条:
    [1]《规定》
    [2]《贷款通则》第一条
    [3]《贷款通则》
    [4]《贷款通则》
    [5]《贷款通则》第五十二条
    [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10: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