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法律问题是什么 |
释义 |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出售、收购股份的可行性,分析出售、收购股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分析收购人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操作。 2。
3。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进行实质性磋商和协商。 4。转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和验资(私人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转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先到国有资产办进行项目核准确认,再到资产评估处进行评估。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直接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7。转让方召开员工或股东大会。具有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属于有限公司性质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部分),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式通过和形成。 8。股权变更的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合同及其附件,办理交割手续(私人有限公司可以不办理)。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款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被申请人逾期视为不同意。 4。(指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或者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持异议的股东收购拟转让的股权。公司指定收购之日起30日内,持异议的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无法约定价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请求。 6。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自股东大会结束或者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明确转让股权的,或者指定股东在三十日内未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将转让价款等主要情况通知其他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款或者其他重大情况低于通知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协商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主张购买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未将转让价款和其他主要条件通知其他股东的,或者合同价款和其他主要条件低于通知价款和其他主要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 8。受让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满一年后,股东要求解除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份,致使非股东因减持股份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份,拒绝转让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未足额出资前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款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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