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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途径是什么
释义

1、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两种方式,即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
    

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2。对外转让需要履行一定的内部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批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重大财产;(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届满后存续,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方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解散公司退出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的出现,二是公司解散的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小股东加入公司时,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退出机制,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批准法院要求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法》的规定作了详细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人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四)其他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的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巨大损失。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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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