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表现在哪里 |
释义 |
新《公司法》确实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许多问题,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司治理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特点就是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文章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贵公司治理实践有所裨益。实际上,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股东通过行使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1。为公司担保的表决权。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事实上,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如果允许全体股东参与表决,由于被担保股东所占份额较大,表决将流于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中小股东的意愿,从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2。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不仅是对程序正义的肯定,而且赋予了股东监督召开有关会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3。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实缴”到“认缴”,从“一次付清”到“分期付款”,从不同行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统一到3万元,这些变化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成为股东的标准,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 4。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其实,这是股东知情权的体现,也有利于公司规范自身行为。当然,股东行使这一权利,应当有正当理由,遵循法定程序。 5。享有股息和认缴新出资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例外情况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明确了股东分红和新增出资的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股东表决方式的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行使这一权利。 7。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将可提交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改为1/10,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他们弱小而有力的话语权得到释放,得到决策者更多的关注。 8。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股东、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前者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指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项非常突出的规定,不仅赋予了股东在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且弥补了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可能出现的错误。 9。设立一人公司。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的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于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一人公司,不仅是为了确认新法颁布前存在诸多混乱局面,也是为了降低进入公司的门槛。 10。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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