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
释义 |
8月15日,笔者看到了这样一份来自基层法院的“通知书”,上面写着:“已接到相关民事申诉。公开发行的小股东朱XX、陈XX请求上市公司“莫×华(600555。(十一)履行对股东建议和问题的答复义务,制止侵犯建议和问题权利的行为,要求董事会履行听取建议和问题、公开道歉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我们特此通知您并退回诉状。”7月11日,上海同上投资研究院经济研究员朱XX、陈XX以流通股股东身份给“莫×华”发了一封“股东函”。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知识和经验,发现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相应缺陷,股东权益受到潜在威胁,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公司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关联交易以及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管理体制下,影响或损害股东净资产和二级市场价值的其他行为,以及委托理财行为、资产剥离、出售等诸多重大问题损害了股东权益。7月20日,朱某某、陈某某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建议和问题,希望尽快得到答复;两天后收到答复,以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不便答复为由予以拒绝。这两位小股东具有明显的法律意识,他们以侵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建议权和质询权为由,授权笔者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起诉上市公司和董事会,从而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话语权。当我接受这个案子时,我感到很困难,因为这在中国是一个罕见的案例,小股东只为争取话语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当时,面对两位经济学家的殷殷话语,笔者决定支持他们主张的不计酬依法维权。毕竟,这是一件具有社会意义的好事。作为莫华六通的股东,这两位经济学家显然有权善意地提出建议和询问公司的经营情况,但他们得不到尊重。随后,8月5日,一份诉状对莫×华提起诉讼。不料,“第一案”的结果让辩护人从“担心股市”走向了“担心法律和法律”。这是本文的开始。股东权利与董事会权力的平衡是公司治理科学理论的基础。无论什么样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频频发生,这不仅是轻易牟取暴利、侵害股东权益的“绊脚石”,也是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各类英雄和专业人士的股东都行使了话语权,他们有着打破中小股东沉默的强烈愿望。如今,“严明律师枪杀科龙案”也是类似的案例。从社会进化论的角度看,股东话语权的倡导是市场经济意识进步的表现。首先,股东质询权是日本和德国对“内部控制”的一种监督。在我国,监事会的职权往往流于形式,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实现。客观地说,股东话语权的行使是一种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应当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股东行使建议权,可以充分发挥投资者的积极性。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的“搭便车”心态非常普遍。多数股东认为,花时间、精力和财力试图改变低效的经营战略是不值得的,因此投机活动猖獗。换言之,很多高管效率低、能力差、责任心弱;而那些善于治理、管理、学术、战略、法律的“聪明股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和建议,无疑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君子之举。这也是充分发挥公众股东积极性和上市公司战略思维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本案中,两位经济学家的勇气固然可圈可点,但法院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法学界再次争论和思考:一是法院不应接受股东行使有法律依据的权利,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发出正式的“民事裁定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而不是发出这样的“通知”;第三,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第四,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受理范围的,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法院尚未作出民事裁定,剥夺了原告的起诉权和上诉权。因此,我想说,被忽视的不仅是学术,还有股东的权利。更被忽视的是证券市场的诚信和法律的严肃。 这一事件不禁让我们想起了全国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尴尬。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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