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原因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登记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列入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的规定主张行使权利。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注意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这是股东主张权利的直接证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大会享有的其他职权,如决定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担保。(3)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管理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有代位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此外,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后,有权分配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在分红问题上,公司的许多股东往往存在很大分歧。对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作出合理决定,公司以1元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知情权股东虽然已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但仍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这项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基于此,公司法上的股东可以被要求对自己的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对《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权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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