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替代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1、 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仅为他人所借,不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股东的物权,不履行股东的义务,则法律将不保护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权利的基础,没有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享有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开,实际出资人与注册股东之间的私名借用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册股东将不享有股东权利,但公司出资范围内的债务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由于协议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实践中因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但一般认为,只有在工商登记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登记后生效,才能承认合同的效力,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否则,合同自由原则适用。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的约定,这与合同是否在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的一种管理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权利证明登记只针对向社会申报股东资格的权利证明功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权力设定功能。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不会保护约定登记股东的股东权利,而是履行转让对价的义务。转让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股东资格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注册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我希望你能理解。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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