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如何处理 |
释义 |
1、 隐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处理。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就不能成立公司。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签订设立协议,只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签订合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式,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可选的文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往往在公司成立时签订公司成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成立过程的不确定性。这种现实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将公司设立协议作为公司设立的重中之重。他们认为,如果成立协议签得好,一切都会好的,剩下的只是程序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误会。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范围包括股东、公司及内部组织和人员。但是,公司设立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的任意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其行为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公司设立协议的有效期与公司章程的有效期不同。公司设立协议主要在公司设立期间具有法律效力,它规范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此,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有效期为公司成立至公司成立。公司章程是公司从成立到公司成立,直至公司解散、清算的整个存续过程。如何处理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冲突,通常公司章程都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由公司章程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不存在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存在冲突,如何适用?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如上所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有效期一般在公司设立时终止。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终止,公司设立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文件。隐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如上所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有效期一般在公司设立时终止。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公司法理论和理论中,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础。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公司章程等同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从理论上讲,公司章程是最重要的规则。公司成立时,股东签署的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有何最终决定权?股东投资协议在二者的冲突中有什么最终决定权?还是公司章程是最终的规则?公司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往往被视为公司的基本法或“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一般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投资方为明确双方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合同。 公司成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成立公司。二者在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内容上有相似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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