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
释义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所谓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簿上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比,是明显的股东,即未出资但已登记为正式股东的一方。多数隐名股东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一种典型的脱法行为,容易导致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隐名股东现象不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匿名出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界人士,尤其是法官和律师,不能忽视这一点。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这里是对司法领域的概括性介绍。 (1)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发生冲突时,如谁应享有分配给公司的利润、谁应行使股东权利等,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确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在隐名出资问题上有一定的约定或约定,因此,该约定或约定与债权债务合同、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等普通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等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协议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之间的冲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行使了股东作为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应当在法律关系中予以确认,以保护其权益。二是隐名股东只出资,根本不履行义务,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实际上,他们是在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与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应当认定隐名股东在处理借款法律关系时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应当按照借款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3)当公司与外部第三方发生冲突时,第三方与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均以第三方对公司工商登记记录的信任为基础,公司工商登记在这方面起到宣传和公众信任的作用。因此,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公司内部的任何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登记的法律效力决定了隐名股东不在公司范围内,隐名股东与表见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承认,显性股东即注册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因虚假验资导致隐名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债权人只能追究显股东的法律责任。以上是小编为你安排的。隐名股东是法律承认的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股东。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向作为股东的公民提出异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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