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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西宁诈骗罪量刑标准
释义
    我们知道在对诈骗罪进行处罚时,要结合实际诈骗所得的财产数额,而在这方面上各地的规定又是不一样的,也就导致了各地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不同。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西宁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不满五十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说明的问题
    ?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罪属于典型的侵犯财产的犯罪,与之相同的还有盗窃罪等等,而在对这类犯罪进行处罚时,就不得不考虑具体的犯罪数额。要是你对诈骗罪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地方,建议联系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为您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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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