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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签章的法律效力
释义
    
    一、票据签章的规则
    由于在票据上签章者负担票据责任,凡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基于签章在票据上的地位,各国都在票据法中对票据签章作了详尽的规定。围绕票据签章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作用,形成了票据签章的基本规则。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票据签章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依照《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票据签章的方式分为三种:①签名。指行为人亲自在票据上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名 称,是票据签章最原始的方式。从本来意义上说,只有手书签名,才能充分体现票据签章应有的法律意义。②盖章。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指票据行为人依自己的 意志,通过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从而完成票据签章。同手书签名相比,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但由于盖章不需绝对由行为人亲自 进行,可能出现行为人的印章被盗用而令其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形,所以对于盖章这一方式,行为人应谨慎对待。③签名加盖章。是指在进行手书签名的同时,再行加 盖印章,是一种双重的票据签章方式。虽然签名加盖章的方式与单独签名或单独盖章具有完全同一的效力,但因行为人采取了“双重保险”的做法,因而在加强票据 信用的基础上能促进票据的流通。
    2、票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依照法律规定,对自然人而言,本名指户籍或身份证上的名字;对法人或其他单位、团体而言,则应为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企业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3、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票据签章可以适用代理制度,但考虑到票据签章的特殊性,在代理中仅承认显名代理,即需要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而且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对于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自负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签章规则。在市场经济活跃的今天,商事活动的主体多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此《票据法》根据法人参与经济活动的特点(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自然人实施民商事行为),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此基础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票据的不同类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5、票据签章独立原则。票据签章作为各个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沾染了票据行为独立性的色彩。《票据法》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签章独立原则,维系了票据行为的本质特征,保证了票据的流通,降低了持票人的审查注意义务。
    二、持票人未在票据上签章,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由此可见,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在票据上签章,持票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理解在此需要进行提示:如果一个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且并未背书转让票据,或者作为票据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该人是不需要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使票据权利需要在票据上签章,这个规定恐怕是有误的。
    三、票据背书签章出框怎么办?
    承兑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或授予他人时所作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包含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合法转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案例:
    签章出框问题票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两种情况:
    1、背书人在背书框之外加盖印章
    2、背书章加盖的靠上,章加盖在被背书人栏内
    案例:该票据第二手背书章出框
    这种问题票据需要该错误背书单位重新补盖财务专用章或法人章,票预安专业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监控预警。并出具证明;如背书栏空间无法补记,由该错误背书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遇到上述问题票据需持票人补上印鉴或证明后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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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