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性质 |
释义 |
在内外合同自治过程中,优先采用“先私后名”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时,应当判断双方订立的约定内容(通常称为控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规定。判决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以协议内容为准。因为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双方的协议只延伸到双方本身,对公司和外界没有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其次,在处理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时,应遵循公示原则和外观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主义和外部主义的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保证商业主体的信用和正常的商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法律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阅读本文后,您对这个问题已经很清楚了。这是我们对隐名股东性质的具体规定。对于企业来说,了解这一情况对于解决隐名股东的定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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