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行为也是确立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得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投资、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从物权法的一般原则出发,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设定并登记公示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一般来说,下列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土地承包人:(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专业队伍。(3)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4)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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