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工程变更程序 |
释义 |
1。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包括直接指示变更和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不同。(1)直接表示变化的处理程序。有必要在未咨询承包商的情况下实施变更。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以直接发出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商协商后确定变更处理程序。如果可能发生变更,在决定是否实施变更前,有必要与承包商协商。办理程序为:监理人应先向承包人发出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有关资料。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应当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同意的,应当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拟变更工作的实施计划、措施、完成时间等内容,以及成本和/或工期要求。监理人应审查变更建议,可行时发出变更指示,不可行时应与承包人、发包人协商后,决定撤销、变更或不变更意向书;承包人不同意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上详细依据。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商变更申请的处理程序(1)拟变更的处理程序。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等方面可能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时,可以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率等实际效益。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给予奖励。(2)承包商变更请求的处理程序。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属于变更范围时,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程内容、改变工程位置或规模等,可以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包括明确变更依据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提出审查意见,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经确认有变更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经研究不同意为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答复承包人。(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应移交原设计人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费用增减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对工期的影响进行评价工程变更及其对工期的影响。(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变更,并会签工程变更通知单。(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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