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
释义 |
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规定,视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的;(二)不具备资质的实际建造人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的;(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但未邀请投标或投标无效。”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要求按无效合同处理,它将不受支持。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施工合同应视为有效。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二是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1。《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合同仍然有效。此外,以非书面形式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未按国际惯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解除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相对独立的,不会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效力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只规定了承包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得到支持,法律没有规定。在一个实际案件中,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一名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商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合同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缮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价格,不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但是,由于施工合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人已经使施工材料形成了在建工程甚至竣工工程。在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可能归还财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了相对灵活的解决办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可以予以训诫,责令签署悔罪书,没收违法行为的财产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解释》第四条所说的违法所得,通常以分包管理费、分包管理费、合资经营费、关联管理费、利润提成等形式存在。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相关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网将热情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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