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拖欠的工程款有没有人管 |
释义 |
如果政府拖欠工程款,违约方可以起诉人民法院,要求政府支付相关工程款。建议违约方委托律师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非诉讼执行案件,自三个月内审结自备案之日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五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26条【申请上级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不执行的,申请执行的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准确选择被告 提起诉讼时,只要选择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任何一方,包括一人以上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首要标准或前提就是支付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限长、投资大、法律关系复杂,多为隐蔽工程,专业性强。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往往以质量和工期为反诉辩护,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因此,我们在诉前一定要花最大的精力收集纠纷,我们要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从被告人和法官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做到“知己知彼”,避免盲目起诉。准确合理的索赔自2002年6月20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发审(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许多地方法院明确规定,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提起。因此,为了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在提出拖欠工程款索赔时,应尽量同时提出拖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4。索赔范围 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发现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索赔的仅仅是工程款和(或)利息,加上诉讼费用,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闲置、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机械设备转移,材料和部件积压。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法院对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转让、材料、零部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成本予以支持。主要原因是承包人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下,“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是幸运的。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我们必须为之奋斗。(一)政府审批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对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价,还包括对项目投资能力的审计。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计不严格,投资就不到位,造成项目资金来源拖欠。85%以上的工程款拖欠案件是由于先天性资金短缺或预算批复后追加工程投资所致。(二)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尚未落实的情况下盲目启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开工后筹资。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获批后,擅自增加预算,扩大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一些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薪还福利”的错误观念。他们不遵守诺言。他们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竞争激烈、缺钱、饥渴的心理,搞资金承包,垫付建设资金,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在结算后故意不及时偿还欠款。(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只要能中标,什么条件都愿意接受;有的甚至主动承包、垫付建设资金。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信用风险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合同执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找出建设单位违约的原因。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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