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具体法定抵消的法律效力,如下所述: 1、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学说上称为抵销适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 2、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比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迟延付款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乙自5月2日起对于8万元的价款债务履行迟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对甲享有的一笔10万元的金钱债权到了履行期,则自5月10日起,出现抵销适状的情形,发生了抵销权。 如果乙主张抵销,则自5月10日起,不再对8万元价款发生履行迟延的违约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违约金,仍须支付。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张抵销,而应对方的要求,已经对自己的迟延付款支付了违约金时,则对于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部分,因为乙主张抵销且抵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请求甲予以返还。 3、由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时,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必要,如果因清偿等原因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则纵然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抵销的效力。比如,甲乙虽一度互负金钱债务20万元,且均届履行期,如果甲履行了债务,则其债务已因此而归于消灭,双方的抵销权也因此而消灭,乙便无权再主张抵销。 法定抵销的依据是什么 债务法定抵销限定: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时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另一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限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另一方。通知自到达另一方时奏效。抵销不得附要求或者附时限。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两方商量一致,也能够抵销。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和依据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当事人进行法定抵消的,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否则抵消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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