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套设施迟延交付怎么办 |
释义 | 配套设施迟延交付怎么办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公共设施是房屋舒适居住、价值增长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内容与标准以规划图、销售广告、售楼书为准。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但有一前提条件向出卖人明确催告,如果没有催告的前置程序,即使出卖人迟延交付超过三个月,作为购房人也不能依此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出现问题购房人在每一个环节都要留个心眼儿,或者可以直接问问律师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实践时就多注意这些问题。 迟延交付房屋怎么办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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