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血缘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血缘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无血缘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在孩子不拒绝的情况之下,父母是可以进行探视的,而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的探视权和普通的探视权并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且法律当中规定了这种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拥有的特定的权利。无血缘关系的探视权并没有特殊的情况,只要孩子不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方为永久。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 探视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孩子和父母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比如说是收养关系,或者是后来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状况之下仍然是可以行使探视权的,当然必须要出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的原则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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