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于项目合同债务的法律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有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修缮后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单位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对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价,还包括对项目投资能力的审计。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计不严,投资就不到位,造成项目资金来源拖欠。85%以上的工程款拖欠案件是由于先天性资金短缺或预算批复后追加工程投资所致。(二)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尚未落实的情况下盲目启动。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开工后筹资。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获批后,擅自增加预算,扩大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一些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薪还福利”的错误观念。他们不遵守诺言。他们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竞争激烈、缺钱、饥渴的心理,搞资金承包,垫付建设资金,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在结算后故意不及时偿还欠款。(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只要能中标,什么条件都愿意接受;有的甚至主动承包、垫付建设资金。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信用风险意识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合同执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找出建设单位违约的原因。《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工程款,达到营利的目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以盈利为目的,改变现状,树立以工期、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管理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的项目是盈利的前提。目前,工程招投标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策略。因此,承包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如果继续实行全国配额制,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最终会迷失方向。投标时应充分预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并采取相应的投标策略。要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固定价格报价。固定价格又称收盘价,包括单价收盘价和全价收盘价。两者均在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是,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明确约定超出固定价格风险范围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如以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工程量增减或超过一定期限的工期作为调整条件。此外,承包人不得同意将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而增加的部分作为利润,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追加工程款。上述内容是对“工程承包欠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回答。工程款拖欠纠纷是一种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构成违约。工程承包欠费的适用法律包括《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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