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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纠纷赔偿应把握的重点
释义

工程质量纠纷赔偿应把握的重点。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期可由双方商定。为降低质量保修风险,部分施工企业同意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短期限。
    


    

2。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通知验收,施工单位不验收的,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认为隐蔽工程不能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99号文),当工程有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位置时,建设单位应在自检后通知建设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验收的,施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验收。
    

3。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无需承担保修义务。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认为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保修责任。无论是不是建设单位造成的,它仍有保修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你认为质量保证期已经过了,你将失去索赔质量损失的权利。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合同债务。如果存在债务关系,就有债务双方和债权人。工程质量债权是合同债务的债权,债权的属性是债权。
    

5。未区分质保期和预留质保金的期限。通常,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保修金时,会约定保修期满后多少天支付工程余款,即预留的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告知履行保修义务,但施工单位未使用书面通知。《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九条规定,“保障期内住房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证通知书”。
    

看完本文,我们需要有一个相关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本文也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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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