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局哪个部门可接受医疗纠纷的投诉 |
释义 | 一、卫生局哪个部门可接受医疗纠纷的投诉 卫生局以下部门可接受医疗纠纷的投诉: 1.医院医务科; 2.医院办公室; 3.县卫生局医政股;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 二、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并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如果患者不能接受,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或者起诉。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三、如何遵守医疗纠纷举证原则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倒置因果关系举证原则。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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