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
释义 |
如何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1)委托的主体、方法和内容。 委托方法。 委托内容 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评估要求(含评估期限)、简要情况、评估材料。 (1)诉讼、答辩文件; (2)工程建设合同及补充合同; (3)招标、承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质量等级证书; 对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材料,双方应当进行质证,委托人应当注明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同。 对于其他认证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交的评估材料不符合评估条件、评估要求,或者委托评估的内容受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二)法律、法规对受理主体、受理方式、受理主体以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有明确规定。省人大批准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认定的,则这些省、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属于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经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者核准登记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政府种类繁多,行业管理不规范。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委托。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决定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书。不能立即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寄送的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另行提供的材料。 非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接受方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接受协议》。 根据上述内容的相关答复,可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可以先委托法院进行,然后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可以委托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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