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二是司法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赔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商品房购房款后,承包人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三是司法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这是2004年12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内容为:关于福州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野房地产经纪公司(国房发[2004]143号),我公司收到《关于该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除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没有房屋所有权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承包商和建筑物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房屋装修增加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是最高法院会议纪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人谈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这个总结没有公开。实际上,这是关于预付款和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首先,承包人支付给施工方的款项,没有用于工程建设,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承包人的预付款被用于工程建设,预付工程款应当能够取得优先权,此时违约金或者利息也可以受到优先权的保护。五是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权,其中规定了几种不支持优先权的情形。第23条规定:1。人民法院以承包人承担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2.建设合同无效。三。《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已出售、预售。4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转移。5放弃优先权的承诺。6分包商一般没有优先受偿权。6最高法院办公厅副主任葛兴军致辞。葛兴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就包含这样一个内容:个别案件的执行服从大局,主要体现在遵纪守法、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件迟迟没有审理,这与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误解或不愿遵守有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并批复法释[2002]16号。据此,房地产清偿债权的法律执行顺序为:(1)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购房款的房屋受让人,不以办理和取得房产证为条件;(2)施工承包人仅限于实际发生的情况工程费用;(3)对工程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4)一般债权。各级法院要按照这一法律秩序,尽快解决一批房地产案件,不能走自己的路,不能借口拖延。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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