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如何检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
释义 |
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保护业主利益,《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工程运行的进度和质量。 业主有两种方式检查项目运营情况。一是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作为现场代表。发包人在指定现场代表后,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派出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办理中间交接工程的验收手续和其他应由发包人解决的事项。二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国家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进行监理。此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应当是监理公司、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机构和从事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工程建设咨询公司。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合同。工程监理实施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现场代表和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时,应向发包人报告,并要求设计人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现场代表、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现场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并应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度作业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告、施工进度报告、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雇主。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者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时,承包人应当立即改正,不得拒绝。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应当合理,不得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这也是从平等对待双方,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发包人的检验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因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不能正常作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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