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2) 因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三是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四是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支付价款,接管工程。《合同法》第279条第10款指出:“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管建设工程。”。交货。发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并支付价款后,及时交付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以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的效益。《合同法》第279条第3款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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