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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释义

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建筑合同案件的核心。发包人违约主要表现为工程款迟延结算和逾期支付,承包人违约主要表现为工期和工程质量违约。由于我国立法对违约认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相对简单,实践中的违约形式较为复杂,司法适用难度较大。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违约,承包人往往以工期顺延为由进行抗辩。至于什么条件可以延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当合同中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因不能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气候因素、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原因、固定节假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计入工期。普通法法院对合同劳动期限的延长更为严格,因为合同规定应在固定时间内完成。但是,英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一方都无权妨碍或拖延他人的履行,否则无权要求对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作。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因此,如果由于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延迟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原材料、设计变更等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可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进行确认。承包人未取得工程延期签证确认书,但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期延期申请单等证据证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工期延期的,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影响工程进度的,法院可以合理支持延长工期的请求。第二,在工程款未确定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上,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合同既规定了工程款的确定方式,又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如果支付期限届满,工程款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承包人是否可以对超过约定期限的逾期付款要求违约金?

笔者认为,宜从探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入手,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制度解释原则,将二者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双方约定以工程款的确定时间为准结算金额作为确定付款日期和付款期起点的依据。因此,在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的情况下,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款逾期结算外,承包人不得以超过约定付款期限为由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对施工合同的解除和违约条款的适用有两种观点。否定的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以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确认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要求终止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对违约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笔者认为,合同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仍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原因如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合同不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刑罚条款可以理解为“其他救济”,与撤销权并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的终止与违约金可以并存。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守约方在买卖合同因违约终止后要求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建造合同和承揽合同中没有规定,因此适用的销售合同中的规定也可以参考。第三,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和承包人解除合同均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两者可以并存。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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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