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质押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产权交付贷款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质押物实现情况的,贷款人对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贷款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者登记权为质押物。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但是,该法没有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同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质押合同也可以口头签订。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处分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质押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 签订质押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在质物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满未清偿债权人的,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如果您对质押合同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鲁巴律师。以上是鲁巴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通用域名格式。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到卢巴来。com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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