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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
释义

被告蔡晨辩称:原告承诺2007年9月3日开业,营业率达到90%,没有为被告的营业提供条件和氛围,被告要求更换店铺的要求也未能实现。因此,本案原告先违约,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际商业广场入驻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闵行区沪清平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二楼c237号营业室(展位)出租给被告。用于服装。租期两年零三个月,自2007年5月28日至2009年8月29日。该商住楼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8000元整。合同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合同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除向原告支付合同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定金1000元,合同期满后返还被告。合同还规定,在合同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闭或关闭业务。被告无故拖延开业、歇业一次/日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处以二百元的罚款;连续十五日或累计未开业的,原告有权收回合同展位,终止合同,承包人的费用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不续签或者因解除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被告应当返还合同约定的营业场所(摊位)和原告提供的正常使用的配套设施,并在合同终止时返还定金。原告拒绝退还定金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回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起诉被告交付店铺,但被告一个月后没有经营。此外,被告还向原告支付了5.8万元合同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入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经营,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退还原告的营业摊位,并要求不退还被告支付的5.8万元合同款,这与合同相符,法院应该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执业率,且无相应证据证明,法院难以接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晨签订《进入国际商业广场合同》解除合同。被告退回其起诉租赁的c237市场经营摊位;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的5.8万元合同款不予退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由被告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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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