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的滥用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代理人应当与被代理人一道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违反代理权的目的和代理的基本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代理权的设立目的和代理人的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没有申诉要求的,不属于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都不属于滥用代理权。(一)代理人应当在代理人的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本人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合同的相对人。事实上,只有一个代理人执行双方的所有交易,这不仅违背了代理制度的目的,而且容易使代理人的自身利益受损。应该禁止。(2) 当事人的代理行为也属于滥用代理权。双方的代理人又称为同时代理人。这种行为在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有提及。双方的代理行为会使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利益难以平衡,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这种行为。(3) 代理人与对方合谋签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诚信原则,是对代理权的滥用,违背了代理制度的宗旨。《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代理人应当与对方一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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