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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调解房屋租赁纠纷
释义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程序:。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当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填写并提交《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申请表》。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理由和条件、申请日期。
    

2。管理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

租赁管理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阅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填写《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并通知双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经管所调查;
    

验收合格后,应在5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有关情况,并尽可能收集双方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水电单、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调查资料,拟定调解方案。紧急情况下,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调解。
    

应按规定做好调查记录,详细记录调查内容。
    

4。管理处调解
    

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调解员要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如实制作调解记录,积极鼓励双方相互了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退出调解,或者对方能够理解的,可以延期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继续调解的,调解终止。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调解终止。租赁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书》一式四份,双方、第三人、调解员签字后各执一份。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租赁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不愿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中记载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当事人自行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供当事人参考,终止调解程序。
    

当事人拒不接受管理处调解,请求上级机关调解的,管理处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区办公室,由区办公室组织调解。
    

房屋租赁纠纷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解决。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终结报告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结果,并将调解员的签名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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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