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能不能区别使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登记。这项规定对土地使用者改变其土地使用权是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承租人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造成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此,出租人擅自签订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签订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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