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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
释义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包括两种主张:一是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请求与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订立买卖合同。这两项权利要求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体现。为避免诉讼,有效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院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判断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时,可以直接判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出租人依法交付房屋,承租人支付购房款(同等条件、同等期限)。不明确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无法实现。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只要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就不需要强行判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优先购买关系的成立。只要出租人出售房屋,承租人就可以再次主张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承租人在诉讼过程中仅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解释后不改变主张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因在于: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承租人能够相对优先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法律允许承租人申请宣告恶意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申请无效宣告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规定保障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不主张购买,就意味着他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意思。因此,没有必要继续保护他们。因此,如果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只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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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