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纠纷中转租人索赔是反诉吗 |
释义 |
转租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一般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提出什么样的索赔,都不能构成反索赔。但是,为了解决纠纷,如果分承租人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可以在分承租人单独提起诉讼后,与原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提起诉讼。同时,另一起诉讼是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案情介绍: 业主与承租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经营转租业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至2006年8月,承租人已连续3个月未交租金,但承租人已按时收取租金。于是,业主决定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以承租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判令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原告。 起诉后,业主将上述情况告知转租人,表示转租人必须与业主签订新合同,重新确定租金标准。对此,分承租人坚持按照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准继续使用商铺。因此,业主向法院申请将所有分承租人添加为第三方。这时,我遇到了第一个问题:法院没有受理申请,理由是原告的要求是收回房屋的经营权,这不需要增加第三人,只是针对被告的承租人提出了索赔。 但是,从判决到执行至少两个月,由于业主无法承担损失的时间,因此业主以侵害分承租人为由向法院申请增加所有分承租人作为被告,并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所有被告将房屋归还给原告供使用。 这时,我遇到了第二个问题:法院还是不受理申请,因为变更后的索赔确实涉及对分承租人的索赔,但分承租人不能列为被告,他们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所以只能列为第三人。 最后一个可以支付的投诉是:被告是承租人,第三方是所有的分承租人。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所有第三人将房屋归还原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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