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时效 |
释义 |
2008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08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仲裁时效、起诉的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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