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1、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所有权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出售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在同等条件下,特定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的性质是成立权,即先买受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权优先与第三人订立同等条件的买卖合同,而无需债务人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认定为侵犯债权。因此,承租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其次,从诉讼便利的角度出发,特别是考虑不同的证明原则,更有利于保障承租人提起违约诉讼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只需证明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即房屋已售出,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告知义务;在侵权责任诉讼中,承租人不仅需要证明房屋已经售出的事实,还需要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保证其优先权的告知义务。显然,让承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增加了承租人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因此,以违约行为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赔偿范围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租金损失,即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出售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购买后在租赁合同到期日前的租赁期内不必支付房屋价款,以减少这部分租金的支出差价损失,即履约利息损失,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赔偿承租人买卖房屋时设定的价格与房屋现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以合同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出售时的价格之差作为计算承租人房屋差价损失的标准。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起诉损害赔偿的,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与房屋销售时的价格之差作为计算承租人房屋差价损失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对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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