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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范本
释义

本人/公司(身份证号XX/营业执照号XX)是深圳市XX物业(以下简称“物业”)的业主,与您/贵公司签订了XX租赁协议。现在我/公司需要出售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x元整(不含税、经纪人佣金等)。根据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你/你的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您有兴趣购买该物业,请在收到本函后15天内与我/我们公司或我/我们的客户XX联系。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如果您/您的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表达购买意向,则视为您/您的公司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谢谢您的合作。
    

特此通知。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优先购买权制度下出租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还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包括通知的内容、期限和形式。

我国大陆和德国立法均未规定出租人通知的形式。法国民法规定,应当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告知权利人,台湾《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优先买受人买卖条件。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属于名义通知的范畴,其形式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但是,出租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关系到出租人与第三人能否最终履行合同。因此,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是必要的,可以作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但这一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出租人以非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也是合法有效的,但应承担举证责任。出租人通知义务的内容为第三人与出租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通知时间为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例如,郭×瑞教授认为,“如果优先购买权存在期间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在出卖人与第三人达成出售标的物的协议、出卖人与第三人达成出售协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可以购买标的物当事人无效,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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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