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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售房的法律问题
释义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我们的生活日新月异,传统的交易方式也受到网络的冲击。网上售房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交易方式和房地产销售领域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关注。虽然目前其成交率很低,但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上售房”必然会逐月递增。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供房地产专业网络、房地产开发商和网上消费者参考。首先,“网上售房”的法律性质:首先必须明确,今天这里讨论的“网上售房”只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己商品房的情况。它不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业主出售“二手房”和其他房地产交易。“网上销售”的常见方式是在房地产专业网站上设立“网上销售”栏目或类似名称。开发商在本栏提供了商品房的详细信息。准购房者按照网站提供的格式填写并发送订单,开发商最终收到订单后回复,双方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交房付款。以上“网上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1。作为开发商,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包括价格),发布空白单,这种行为属于合法的“要约邀请”,即开发商主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认购合同,希望公众购买自己的房产。这种行为是签订销售合同前的准备行为,相当于传统商业广告的交易模式。如果买方在法律上被称为“要约”,也就是说,买方表示有意购买某一特定财产。当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体内容应当确定,并在下单时明确填写具体的公寓面积、价格、购房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是表明买受人受开发商承诺表达意愿的约束。因此,网络公司为开发商下的订单应符合上述条件。二是“网上售房”的法律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是要约合同,只有在形式完备后才能成立。对于“网上售房”的房地产交易模式而言,其法律效力将直接影响到“网上售房”的发展。笔者认为,“网上售房”设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我国新合同法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展为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内容能够以有形的方式表达的形式。”也就是说,无论合同采用何种载体,只要内容能够以有形的方式表达,本规定即适用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的“同等职能法”。因此,网购订单和开发商回函属于签约人采用的一种书面形式。新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作出要约或者承诺。因此,只要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就视为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了。商品房销售只要符合《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如何确定“网上售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我国新《合同法》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即视为到达时间。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权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由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网上购房者的隐私保护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有必要制定专门规则,加强对购房者隐私权的保护。而且,我国《民事基本法》至今还没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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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