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怎么卖一房两房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一房两卖”的裁定,通常将房屋判给办理过产权过户的当事人。对于签订合同但没有拿到房子的另一方,开发商应给予相应补偿。出售一房两房有三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履行了对后一个买受人的合同义务,办理了财产转让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为合同履行后成立的合同。此时,前、后两位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性质不同:后一位买受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他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所以他所享有的是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不履行非货币义务或者履行非货币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履行的,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时,合同上的债务就变成了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与后买受人就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出卖人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卖家就是别人卖的东西。《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标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经债权人承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应有效。这两项交易的过户登记尚未完成。 两次交易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享有,两次交易的买受人不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则上,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连续买卖合同产生的双重债权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关系,因此前买受人和后买受人都必须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债务。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权利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即行使请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在两债权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先取得登记申请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辑的总结。我相信你对此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最后,如果您有任何详细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在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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